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2259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苏锦街3号院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