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73民终15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苏锦街3号院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108号B栋B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科网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学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学科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判令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公司赔偿学科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由学科网公司注册使用被诉域名“zujuan.com”。事实与理由:1.“组卷网”网站名称、“组卷”商品名称、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是学科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商品名称、域名,***公司擅自使用与前述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商品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2.***公司恶意受让、使用被诉域名,攫取商誉和竞争利益,有违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3.***公司应当消除影响,承担更高赔偿责任。 ***公司上诉请求并答辩称: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学科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组卷属于通用名称,***公司使用该词汇未侵害学科网公司的商标权;2.***公司合法善意受让域名zujuan.com,具有正当性;3.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过高。 学科网公司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学科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犯学科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被诉域名zujuan.com,或者停止通过域名zujuan.com向相关公众提供与学科网公司相同或高度类似的教学资源、在线选题、生成试卷等服务;2.判令由学科网公司注册使用被诉域名zujuan.com;3.***公司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其备案网站www.zujuan.com首页顶部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公开声明,在微信公众号“备课组卷”(微信号zujuancom)上连续十五日在头条推送中刊登声明,在《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非中缝)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公司赔偿学科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为4918980元,合理开支为81020元,包括律师费8万元及公证费10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18日,北京学易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学易星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学易公司)。2020年11月2日,凤凰学易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文中统称学科网公司)。 2006年6月12日,案外人***注册域名zujuan.com,之后由凤凰学易公司(学科网公司)备案登记和运营,经营范围主要是在线生成试卷、提供组卷服务等。凤凰学易公司(学科网公司)公众号文章、第三方媒体报道及学校使用证据均有显示zujuan.com。 2017年3月28日,凤凰学易公司在其“zujuan.xkw.com”网站中发布《中学组卷网更换域名及个人用户权限免费升级说明》,内容为:“经公司决定,中学组卷网将更换域名为zujuan.xkw.com,原来的域名www.zujuan.com将暂停使用……”。 2017年4月22日,案外人***将涉案被诉域名出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域名zujuan.com转让事宜订立合同,甲方愿意转让域名zujuan.com的永久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转让金额32万元。 2017年5月2日,***公司提交涉案被诉域名备案登记,2017年5月22日,涉案被诉域名备案登记至***公司名下,后***公司开始使用涉案被诉域名经营在线组卷业务,经营内容包括教育、培训类服务。 2017年10月14日,凤凰学易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8277893号“组卷”文字商标,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实际培训(示范)(截止)。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2022年2月24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学科网公司。 2018年4月7日,凤凰学易公司经核准注册第23638770号“组卷网”文字商标,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培训;教育;教学;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桌面排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截止)。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2022年2月24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学科网公司。 为证明组卷网及域名zujuan.com的知名度,学科网公司提交了在互联网上的相关新闻报道、“学科网”所获荣誉照片、公益捐助合同、公益活动现场照片、慈善活动证书及新闻报道等证据。 (2021)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892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组卷网”,展示出来标题为“组卷在线-在线组卷(ZUJUAN.COM)-备课组卷,选题出卷,在线…”的链接,点击链接进入www.zujuan.com,该网站域名的备案主体为***公司。学科网公司据此主张***公司将学科网公司注册商标“组卷”“组卷网”显著部分的拼音“zujuan”使用作为其网站域名即被诉域名“zujuan.com”,并通过该网站提供与学科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教育、培训”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学科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学科网公司据此主张***公司将注册商标“组卷”“组卷网”显著部分的拼音“zujuan”使用作为其网站域名即被诉域名“zujuan.com”,并通过该网站提供与学科网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教育、培训”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学科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学科网公司早于***公司使用“组卷网”网站名称、“组卷”商品名称、“zujuan.com、zujuan.xkw.com”域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商品名称、域名。而***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恶意受让、使用被诉域名“zujuan.com”向相关公众提供与学科网公司相同的服务,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恶意受让并使用被诉域名“zujuan.com”,并提供与学科网公司相同或者高度类似的服务,攫取学科网公司使用被诉域名所积累的商誉和竞争利益,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答辩称,关于商标使用情况,其在网站中突出使用的是其享有专有权的第36183219号商标,彰显服务来源明显区别于学科网公司,属于合法正当使用。学科网公司使用“组卷”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组卷”早于学科网公司商标申请很多年就已经在教育部等部委官方文件、国家标准、期刊论文中广泛使用,构成通用名称。关于域名使用情况,其是从案外人***处合理受让域名,合法受让的域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经查,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凤凰学易公司起诉被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2020)京0108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凤凰学易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凤凰学易公司取得第23638770号‘组卷网’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49号公证书载明:组卷网(www.zujuan.com)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公司,该网站在首页、网站介绍、用户中心等页面均突出标有‘组卷网’标识;该网站的简介为‘一个依托百万量级的中小学(K12)在线题库创建的组卷系统……’;该网站提供资料下载服务,每个资料的下载量为几次至几千次不等…… ***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就学科网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277893号“组卷”商标提出异议,认为“组卷”是教育、培训领域的通用词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2019年5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3631号《第18277893号“组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对异议不予支持。 案外人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对第18277893号“组卷”商标、第23638770号“组卷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11270号《关于第18277893号“组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商评字【2020】第0000211272号《关于第23638770号“组卷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为证明律师费及公证费支出,学科网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编号为17793745、金额为8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编号为65397008、金额为102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学科网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一审法院认定学科网公司取得了涉案权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目前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有权就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虽然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于2006年6月12日由案外人***注册,但结合在案证据,涉案被诉域名注册后一直由学科网公司用于经营在线生成试卷、提供组卷服务等,至2017年3月28日学科网公司对外公告其暂停使用涉案被诉域名。2017年4月22日,案外人***将涉案被诉域名出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2日,***公司提交涉案被诉域名备案登记,2017年5月22日涉案被诉域名备案登记至***公司名下,后***公司开始使用涉案被诉域名经营在线组卷业务,经营内容与学科网公司经营内容相同,与学科网公司涉案权利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中的教育、培训亦属于同一服务类别。而学科网公司申请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为2015年11月9日及2017年4月18日,均早于***公司使用涉案被诉域名的时间。***公司使用的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的主体部分“zujuan”与学科网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组卷”呼叫完全相同,与涉案权利商标“组卷网”的主要识别部分“组卷”呼叫完全相同,且***公司使用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经营的内容与学科网公司使用涉案权利商标经营的内容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涉案被诉域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故***公司应当停止通过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向相关公众提供与学科网公司相同或高度类似的教学资源、在线选题、生成试卷等服务。学科网公司关于由其注册使用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学科网公司关于其“组卷网”网站名称、“组卷”商品名称、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系学科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商品名称、域名,***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与前述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商品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难以认定“组卷网”系学科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组卷”系学科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虽然学科网公司在2017年4月前长期使用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开展经营活动,但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现登记备案在***公司名下,故学科网公司该项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学科网公司关于***公司恶意受让并使用涉案被诉域名,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公司使用涉案被诉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对学科网公司该项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公司关于“组卷”系通用名称的主张,学科网公司在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份决定书及两份裁定书中均未认定“组卷”系教育、培训领域的通用词汇或“组卷”作为能够指代教育行业某种服务的通用名称,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可,成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且***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组卷”系教育、培训领域或教育行业的通用名称、通用词汇,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消除影响,学科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酌情予以确定,对学科网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公证费,学科网公司虽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但该笔公证在另案中已经全额予以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律师费,依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同时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酌情确定为30000元,不再全额支持律师费。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学科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向相关公众提供与学科网公司相同或高度类似的教学资源、在线选题、生成试卷等服务;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赔偿学科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三、驳回学科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书作为证据,以证明第23685656号“组卷”商标、第18278191号“组卷”商标因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在教育领域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学科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法律文书、用户协议、发票、网页打印件、合同等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受让、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的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交易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公司受让使用的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的主体部分“zujuan”与学科网公司第18277893号商标“组卷”、第23638770号商标“组卷网”的主要识别部分“组卷”呼叫完全相同,且***公司使用涉案被诉域名经营在线组卷业务,提供教学资源、在线选题、生成试卷等服务,与学科网公司涉案权利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中的教育、培训属于同一服务类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公司认为其系正当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学科网公司上诉主张***公司受让、使用涉案被诉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在2017年5月前“组卷网”网站名称、“组卷”商品名称、涉案被诉域名zujuan.com是学科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商品名称、域名,故,学科网公司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诉行为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必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综上,学科网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上诉主张组卷构成通用名称,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商标行政决定书认定事项并非针对本案的权利商标,目前权利商标在有效期内,故***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学科网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同时,学科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妥,本院二审均予以确认。学科网公司、***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学科网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0元,由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已交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