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8176号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共创大厦60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柠维,公司法务。
被告:***,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科网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学科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柠维、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学科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6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运营“学科网(www.zxxk.com)”用以提供教育服务业务。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九科全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于其微信推送中使用原告4份试卷,涉及4条网页链接,并提供下载涉嫌侵权资源的有偿服务,而涉案试卷由学科网用户上传,原告对前述试卷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独立维权的权利,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被告从网上QQ群下载涉案试卷,不知道这是属于学科网的资料,上传至公众号没几天就收到侵权通知,所有资料都已删除,涉案公众号已停止运营。二、被告没有盈利,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学科网公司系“学科网(www.zxxk.com)”实际运营者,原名称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甲方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分别签署《资源委托创作合同》,其中载明:甲方向乙方提供样稿或标准,乙方按照甲方样稿或相关制作标准制作资源。乙方交付甲方的资源所有权及著作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作为该作品的策划、出资方,拥有该作品全部内容的完整著作权。***于2022年8月1日签署的《作品确认书》作品清单中包含涉案试卷“专题20函数与导数综合-2019年高考理数母题题源系列(全国Ⅰ专版)”。**于2022年8月1日签署的《作品确认书》作品清单中包含涉案试卷“专题19圆锥曲线综合-2019年高考理数母题题源系列(全国Ⅰ专版)”。
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20日,甲方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分别签署《学科网签约作者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乙方成为甲方独家签约作者,授权甲方对乙方作品的版权享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汇编、传播数字代码行使的作品等权利及转授权;乙方所授权的资料须为乙方享有著作权的资料;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维护授权资料不受第三方侵犯;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分别于2022年8月1日签署的《作品确认书》作品清单中包含涉案试卷“专题05导数及其应用-2020年新高考新题型多项选择题专项训练”“专题20数列的递推关系与通项-2020年高考数学二轮复习专项微专题核心考点突破”。
***、**、***、***均于2022年8月1日签署了《作品原创性承诺书》,承诺其是在学科网所上传的数字作品的原创权利人。以上四位作者签署的《作品确认书》中均载明:本清单中的作品著作权以本人与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作品委托创作合同》(或《资源委托创作合同》)为准。
学科网公司提交了涉案4套试卷(以下简称涉案试卷),学科网链接中,试卷页眉载有学科网的相关标识,页脚标注有“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与版权,侵权必究!”的字样。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系微信公众号“九科全优”(原名称为“玩转数理化”)实际运营者,微信号为gh_4e4b9cd6OeOf。2021年9月24日该微信公众号由“玩转数理化”更名为“九科全优”。
学科网公司提交了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公证保全文件、取证光盘及录像截图、被告公众号侵权页面截图,取证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显示“玩转数理化”微信公众号中所载的涉案试卷右下方标有“高中数学优质讲义库”的字样。经比对,“玩转数理化”微信公众号中所载试卷与学科网公司主张权利的试卷名称及内容基本一致。
为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利,学科网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涉案公众号侵权页面截图,涉案公众号文章结尾标明获取涉案作品的方式,即加入QQ群52714787。群成员可以在群文件夹中自行下载涉案作品,入群需要缴纳入群费。
2.原告添加被告指定QQ群“申请加群”页面截图,验证消息显示“***1566834****付费50”。拟证明用户欲入群获取涉案作品需要添加指定微信号并支付50元入群费。
3.被告指定QQ群成员信息页面截图,显示群号为52714787的QQ群中群人数为2973人,群号为693559557的QQ群中群人数为581人,共计3554人。拟证明有3554人向被告付费50元以入群获取涉案作品。
4.学科网中对涉案作品的销售页面截图,页面右上角标明涉案作品的资源价值,分别为7元、7元、8元、8元,共计30元。拟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售卖价格总计为30元。
原告主张因被告侵犯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给原告带来的直接损失为100620元(计算方式为:QQ群人数*4份试卷销售单价总和)。对此***辩称,涉案作品都已经删除没有盈利。最初建群都是免费入群的。公众号中有很多内容,涉案四份试卷只是四个章节的内容,很多用户是因为其他内容而关注公众号加群,不都是因原告享有权利的内容加群。
三、与***抗辩相关的事实
***提交公众号截图。显示无相关文章。拟证明被告已将相关资料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也已停止运营。
上述事实,有学科网公司提交的《资源委托创作合同》、《学科网签约作者合作协议》、涉案试卷内容、公证保全文件及取证录像截图、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试题题目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能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试卷的题目部分,内容中虽然包含有其他的在先题目,但基于试题的特殊性,在编写试题时需要考虑课程、考点及考试的要求,故在内容选取、编排等方面仍然有创作性劳动的付出,编写试题达到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要求,应当构成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试题页面有学科网的署名,作品上的署名者即为著作权人,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试卷链接、电子存证可以证明。同时,根据涉案涉案作品作者与学科网公司签订的《资源委托创作合同》、《学科网签约作者合作协议》以及《作品确认书》可知,涉案试卷“专题20函数与导数综合-2019年高考理数母题题源系列(全国Ⅰ专版)”、“专题19圆锥曲线综合-2019年高考理数母题题源系列(全国Ⅰ专版)”作者经资源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学科网公司。涉案试卷“专题20数列的递推关系与通项-2020年高考数学二轮复习专项微专题核心考点突破”、“专题05导数及其应用-2020年新高考新题型多项选择题专项训练”作者已将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学科网公司,原告学科网公司已经取得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或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在***并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基于《资源委托创作合同》、《学科网签约作者合作协议》以及《作品确认书》、作品署名情况,本院认定学科网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
在案证据显示,***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所载试卷与学科网公司主张权利的试卷名称及内容基本一致。***未经许可,在学科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擅自提供涉案4套试卷,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试题,侵害了学科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收益,本院综合考虑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的数量、被告行为性质、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本院对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二、驳回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原告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负担15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湄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