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8号
申请人: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幢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99876888N。
法定代表人:唐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叶,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申请人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5100××××423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路支行和账号为2010××××6016、开户行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泉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542730元为限。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5100××××423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路支行和账号为2010××××6016、开户行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泉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54273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