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100号
申请人: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幢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99876888N。
法定代表人:唐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叶,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申请人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路支行账号为5100××××4232的存款账户2542730元(实际冻结0元)和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泉支行账号为2010××××6016存款账户2542370元(实际冻结6847.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