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金鸡路306号1栋厂房五楼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NY23U。
法定代表人:麦景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8585XQ。
法定代表人:许万强。
原告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0元,保全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珠海良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尧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