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4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38号海容商业大厦1幢18层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57336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街7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321Q。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对被告泗县丁湖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安徽相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