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1916号
原告:嘉兴鼎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21号2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CUPFL0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元筑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壶瓶山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DUB1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鼎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元筑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鼎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元筑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鼎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嘉兴鼎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