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5民初64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丁麻路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撤诉;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受执行标的或申请诉讼退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撤诉;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受执行标的或申请诉讼退费等。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私宅)。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和谐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易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