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博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499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博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1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6626226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博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