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7520元及违约金1504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自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9024元用于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劳务费、违约金,扣划50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