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02民初2095号
申请人:***,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民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412650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申请费,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在2,549,251.90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委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49,251.90元内予以保全,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