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02民初20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民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412650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陕1002民初2095号民事裁定:对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49251.90元内予以保全,期限1年。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2608********)交纳2549252元为本案提供反担保,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反担保,其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49,251.90元内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