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1002民初545号 原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民居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都建司)与被告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高新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都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洛高新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都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41745.9元及利息(其中3840448.97元的利息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332944.53元的利息从2022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68352.38元的利息从2023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1日,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了被告发包的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亚迪大道二期工程。2020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计划工期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1月3日,工程地点位于商洛市商丹园区沙河××工业园区,工程内容为工程路线640米范围内包括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给水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人行道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电力工程等,合同价款为12753469.38元,具体付款方式为按月计量支付,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单位,次月5日前建设单位审核完毕,并支付至审定月计量款的75%,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方案发生改变,导致工期延长。2021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交付通车运行,2023年6月14日通过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2022年12月9日,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5611745.9元。截止2022年1月11日,被告累计付款8970000元,下欠6641745.9元。原告已完成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内容,且已经交付被告通车运行两年有余,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6641745.9元工程款。故具状起诉。 被告商洛高新建司未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无异议,因建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利息被告不应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不认可,工程结算的时间是2022年12月9日,12月9日之前无法确定工程款,原告主张在此之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1日,原告秦都建司中标了被告商洛高新建司发包的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亚迪大道二期工程,中标价为12753469.38元,工程计划开竣工期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28日。后原被告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亚迪大道二期工程,工程地点为商洛市商丹园区沙河××工业园区,工程内容为:该工程路线全长约640米,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工程、雨水工程、给水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人行道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电力工程等。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月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2753469.38元。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12.4.1约定:按月计量进行支付,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单位,次月5日前建设单位审核完毕,并支付至审定后月计量款的75%,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审核完毕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第15条缺陷责任期15.2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15.3约定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退还,关于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5.3.1约定(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量发生改变,导致工期延长。2021年11月10日该工程交付通车运行。2022年12月9日,该工程经财政部门审核,审定造价为15611745.9元。2023年6月14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被告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一致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截止2022年1月11日,被告商洛高新建司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897万元。诉讼中原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641745.9元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完成了原告发包的工程的施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6641745.9元之事实清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原告工程款至97%,即被告应在该工程结算审核完毕的2022年12月9日支付原告结算工程价款的97%为15143393.52元,截至此时被告已支付工工程款897万元,尚欠付原告工程款6173393.5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欠款及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65%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扣留工程款3%为质量保证金至2年的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缺陷后予以返还,据此,原告在质保期尚未届满前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质保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73393.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2元,由原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10元,被告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