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1002执异3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民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4126509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005987877915。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原案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698424437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异议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称,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商州区人民法院调查,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唯一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截至目前仍未足额缴纳,造成公司清偿债务能力不足,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商洛高新区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异议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1、(2022)陕10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1份;
2、(2022)陕10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1份;
3、(2024)陕10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1份;
4、工商信息等资料1份;
5、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1份。
被申请人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案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出资不到位事实清楚,申请人申请追加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申请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商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