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

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22号 原告: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005987877915。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民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412650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9842443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