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308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6月18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于当天向原告***出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今原告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新  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记员崔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