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2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叶春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陕西商洛秦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42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长安银行账户、长安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在11144333.3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