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