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0407执恢43号
关于本院(2017)湘0407执恢43号申请人郑XX、黄XX、湖南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权利得到实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董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