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栖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栖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3执保1063号 申请人:上海栖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水发盛世(山东)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栖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水发盛世(山东)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355.6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水发盛世(山东)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355.6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水发盛世(山东)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355.6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