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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7民初131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将按照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为1617.5元,保全费1253.73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