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2执4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号自编B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兴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湘01民终492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4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