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0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9号麓湖轩七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蔡丽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丹萍,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良,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自编B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班,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能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4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1年6月24日;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退还非超服务期间未提供案涉项目南区服务部分的监理费689069元和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监理费6333元,合计退还监理费69540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支付违约金347000元,具体包括如下六项:(1)粤能公司未按约更换不胜任且不配合委托人工作的监理人员曾令班长达6.5个月(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6月24日),按10000元/月计,应支付违约金65000元;(2)粤能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擅自签发《工程暂停令》,按1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3)粤能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22日四次超越合同授权范围签署不实监理意见,按1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4000元;(4)粤能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刘永刚缺席项目周例会共计31次,按5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135000元;(5)粤能公司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未召开《监理规划》要求的每周2次例会共计60次,按每次2000元计,应支付不配合工作的违约金共计120000元;(6)粤能公司监理人员蔡俊斌书面确认粤能公司遗失了两卷北区主体施工资料,按2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驳回粤能公司主张荣升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90000元的反诉请求;5.粤能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解除日期有误,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以合同在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变更之日为准。二、一审法院对粤能公司应退还监理费的事实及合同依据认定错误。(一)粤能公司应向荣升公司退还非超期服务期间未提供案涉项目南区服务部分的监理费6890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二)粤能公司应向荣升公司退还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监理费6333元及相应利息。三、一审法院对粤能公司多项违约行为及应支付违约金的事实及合同依据认定错误。(1)粤能公司未按约更换不胜任且不配合委托人工作的监理人员曾令班长达6.5个月(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6月24日),按10000元/月计,应支付违约金65000元;(2)粤能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22日四次超越合同授权范围签署不实监理意见,按1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4000元;(3)粤能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刘永刚缺席项目周例会共计31次,按5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135000元;(4)粤能公司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未召开《监理规划》要求的每周2次例会共计60次,按每次2000元计,应支付不配合工作的违约金共计120000元;(5)粤能公司监理人员蔡俊斌书面确认粤能公司遗失了两卷北区主体施工资料,按2000元/次计,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四、一审法院对月剩余监理费90000元认定错误。
粤能公司辩称:一、荣升公司所述的“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监理合同的解除应以合同在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变更之日为准”的观点完全不成立。二、荣升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应退还监理费的事实及合同依据认定错误的观点不成立,是对监理合同的故意曲解。三、荣升公司要求其支付拒不更换监理人员曾令班的违约金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曾令班在其司工作十多年,其一直为曾令班缴纳社保,其不同意更换曾令班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四、荣升公司要求其支付四次超越权限签署不实监理意见的违约金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五、荣升公司所谓的项目总监例会31次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也完全不能成立。六、没有任何合同条款或者强制性规范要求项目总监召开周例会,更不存在不召开工地周例会应承担违约责任。荣升公司主张其擅自撤场期间未召开工地周例会违约没有依据。七、荣升公司要求其支付所谓的监理人员遗失两卷施工资料的违约金,更是和荣升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依据的监理合同毫无关联。八、荣升公司主张月剩余监理费90000元属于履约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荣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荣升公司对粤能公司的监理委托(北区)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2.粤能公司退还荣升公司超额预付的监理费69540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支付违约金347000元;4.粤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粤能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荣升公司立即向粤能公司支付每月暂扣的监理费合计人民币90000元;2.判令荣升公司立即向粤能公司支付无故扣除的2020年2月疫情期间的监理费19500元;3.判令荣升公司立即向粤能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监理尾款57667元;4.判令荣升公司承担全部反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西侧蟹山地段工程总建筑面积58656.5平方米,北区建筑面积34043.5平方米,南区建筑面积24613平方米。
2017年4月18日,荣升公司(委托人)与粤能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双方就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骏升花园(暂定名)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西侧蟹山地段,工程规模约6万平方米。四、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刘永刚。五、监理费用壹佰陆拾肆万肆仟元整,实际监理费用按补充条款计算;六、监理期限:实际自监理人进场开展监理工作之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的监理人进场日期为准)起,实际至项目竣工日期(取得质监站竣工验收意见)止,合同工期暂定累计3年(36个月),以实际时间为准。暂停现场监理服务期间监理人仍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服务;竣工之日至竣工备案之间监理人停止现场监理服务(但监理人仍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服务);现场监理服务时间累计为25~35个月的,委托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停止现场监理服务,停止现场监理服务期间不影响监理人提供合同条款约定的仍需监理人履行的其他监理服务;现场监理服务时间累计超过36个月的,监理人依据委托人的监理服务要求,调整监理人员,提供相关的监理服务。委托人调整南北地块开发节奏,南北地块不连续施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暂停提供现场监理服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恢复提供现场监理服务。现场监理服务时间累计至暂停提供现场监理服务日,直至下次一次现场监理服务开始起重新计算累计时间。第二部分: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办公场地、派遣人员使用的办公台桌和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20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新规定、新标准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损失或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损失或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和专用条款第9.3款约定的情况不用支付费用外,其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适当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监理服务暂停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但因南北地块不能连续施工且委托人书面通知暂停现场监理服务的,不适用于本条的约定。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补充条款;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7.附录;8.附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开工准备、基坑开挖、基坑支护、主体结构,建帆外立面、机电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包括公共部位精装修、样板房精装修、售楼部精装修、住宅精装修)、室外工程(包括管线、道路、园林、标识工程等)。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合同规定授权范围,但如下事项需委托人批准:①监理人出具各类会议纪要、涉及到经济、工期等的文件,必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之后监理人才能出具正式文件;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期延期、索赔、合同条款变更等,监理人无权确认,以委托人最终审批为准。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专项监理方案)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于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一式三份给委托人、监理月报于每月28目前提供一式三份给委托人、专项报告于需要使用时前三天提供给委托人。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书面移交手续。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另行通知。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经监理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15
第2次付款
次月15日
3.9
.......
第37次付款
次月15日
3.9
最后付款
结算办理完成14日内
9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订之日起。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9.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除专用条款4.1款外,还应按以下条款执行:9.1.1委托人通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出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监站检查、安全或质量事故问题会议、中间验收、专项验收、政府相关部门的例行和突击检查、每月安全产服务月检查、每周和每月安全质量进度例会等)而未出席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9.1.2监理人驻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出现不配合委托人的工作的情况,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工作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9.1.3监理人专业资料员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工作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9.1.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不配合委托人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监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更换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月的违约金。9.1.5监理人越权或未经委托人授权做出的行为、书面文件,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人越权或未经委托人授权而做出行为或书面文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之外,监理人还应当全额赔偿委托人的损失。9.1.6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委托人可直接在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9.2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不配合委托人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应在7日内予以更换。9.3监理费及其支付。专用条款6.2款不适用。9.3.1监理报酬总额及计算方法:监理费为27.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按59860.90平方米,监理费暂定总额1646174.75元,暂定优惠价为1644000元。监理费=首期监理费150000元+月监理费41500元×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现场监理服务超期监理费(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超出36个月的监理费.按监理工程师12000元/月/人×人数×服务时间+资料员8000元/月/人×人数×服务时间计算)。监理费实际按以下条款方式支付。9.3.2委托人签发“进场通知书”,监理人进场后,经监理人申请,委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监理费150000元。9.3.3除首期监理费外,其他监理费为月监理费,每个月的月监理费41500元=月支付监理费39000元(每月支付)+月剩余监理费2500元(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办理结算后支付)。9.3.4骏升花园项目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在24个月内(含24个月)的,按9.3.29.3.3款约定方式支付首期监理费及24个月的月监理费,其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不再支付月监理费。9.3.5骏升花园项目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预计在25~36月的,委托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监理人现场监理服务停止日期。监理费按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监理人进场日期至现场监理服务停止日期期间)依9.3.29.3.3款约定方式支付。现场监理服务停止日起,监理人停止现场监理服务(但监理人仍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服务),不收取月监理费。9.36骏升花园项目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超过36个月的,36个月内的监理费按9.3.2、9.3.3款约定方式支付,超过36个月之外的监理服务时间,其按委托人需要人员,调整监理人员,提供现场监理服务,按照监理工程师12000元/月/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计算为1人),资料员8000元/月/人计取超过36个月之外的监理服务时间的超期监理费。9.3.7如南北地块不连续施工,委托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暂停提供现场监理服务,暂停提供现场监理服务期间不收取月监理费。9.3.8竣工之日至竣工备案之间不收取监理费;工程质量保修期间需要监理人协助处理的,需要到现场协调解决,但不收取监理费。9.3.9监理服务时间不是整月的,时间在5天(含5天)内的不计月监理费:时间在6~15天(含15天)内的计取半个月的月监理费;时间在15天以上的计取1个月的月监理费。9.3.10监理人每月25日报送申请资料,申请月支付监理费,委托人下月15日前支付应付监理费;月剩余监理费结算办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9.3.11若监理费通过商品房监控账户支付,因房管部门和银行审批流程造成付款时间延误。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付款时,监理人给予委托人30天免责期。对于转账支付的,则银行收取转账的手续费用由监理人承担。9.3.12监理人在收取委托人每一笔监理费时,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给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监理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为止。9.5合同解除。9.5.1委托人单方面解除合同。除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情况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9.5.1.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9.5.1.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9.5.1.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的。
2017年6月6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开工通知书》,内容为:贵公司承接的骏升花园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现通知贵公司进场开展相关监理工作,以2017年6月10日为进场日期。2017年7月29日,荣升公司、粤能公司向承包单位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发《开工通知书》,内容为:贵公司承建的广州骏升花园项目基坑支护(南区)工程,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现通知贵公司进场正式开工,以2020年07月31日为开工日期。
2020年6月12日,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发《监理服务延期报告》,内容为:我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的竣升花园项目从2017年6月10日进场开展监理工作至2020年6月9日止,累计监理服务时间已满36个月,达到了监理合同期限。而该项目的北区工程施工预计尚需12个月才能结束(竣工)。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骏升花园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号2017-008),第一部分第六点第1条约定:“合同工期暂定3年(36个月),现场监理服务时间累计超过36个月的,监理人依据委托人的监理服务要求,继续提供相关的监理服务”。1、根据监理合同9.3.6约定:按每月监理工程师12000元/月/人×人数×服务时间+资料员8000元/月/人×人数×服务时间计取超期监理费,即从2020年6月10日开始至竣工验收,每月支付监理服务费32000元(按2位专业工程师,1位资料员计算)。另外,北区临时路改造工程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工程造价约为150万,按市场低价3.5%费率计算,应增加监理费约52500元,临电项目10000元。2、本项目的南区工程与北区分开报建并未同时施工建设,而且到本项目的监理合同期满,南区仍未动工,从而导致该项目的南区工程需要另外提供独立的监理服务,监理服务时间、质量、工作内容等相当原监理合同的重新履行,且考虑到后3年人员工资成本上升(按15%考虑),南区工程监理费总价按:监理费=首期监理费172500(150000×1.15)元月监理费47725元(41500×1.15)×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另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020年2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涉案工程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曾令班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2020年10月27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关于2020年10月19日来函(关于尽快达成延期监理服务协议的函)的复函》,贵司来函于2020年10月19日下午于收悉,但贵司来函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为贵我双方继续友好合作,现将现场事实情况告知下。①关于监理超期服务费事宜,我司已同贵司指派的本项目负责人于7、8月份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监理合同专用条款9.3.6亦有关于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约定,不存在贵司提到的“怠于沟通”的情况;②对于监理延期补充协议,我司已以贵我双方达成的共识为基础,于2020年9月将电子版发给贵司监理曾令班,但贵司回复的电子版及本次回复推翻了双方之前达成的共识;③对于第34期监理费支付问题,不存在无故克扣,原因我司于2020年4月8日已回复(详见工程备忘JSHY20-038关于骏升花园2020年2月份监理费支付问题回复);④由于近段时间贵司现场监理曾令班怠于与我司及总包现场人员沟通及处理现场工作,而且未按我司要求遵守上、下班打卡制度,还经常脱岗,造成不良影响,已严重影响工作进展。鉴于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我司要求立即更换此负责人,并通知贵司将现场人员调整为监理工程师1人(兼安全员)、资料员1人,请贵司于收本函后3日内依法向我司提供调整前、后相关人员的资历、证件及社保证明等材料。⑥现骏升花园北区主体已完成近一年,由于贵司资料工作拖延,使主体验收至今仍不能进行,已造成本工程验收严重滞后,并可能造成逾期交楼等重大风险。敬请贵司充分重视并调整现场管理团队及工作进度,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及损失。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请贵司于139××××****司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到我司面谈具体事宜,我司联系人:刘总工,联系电话:13922******。
2020年11月11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关于即时撤销贵司曾令班所有监理职务等事宜的通知》,内容为:鉴于贵司派驻我司骏升花园项目的监理人员曾令班近几个月出现怠工、脱岗、签署不实监理意见及未签署主体施工资料等严重失职行为,且经我司多次沟通后仍毫无改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我司可要求贵司更换人员的情形。故此,我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贵司邮寄《关于2020年10月19日来函(关于尽快达成延期监理服务协议的函)的复函》,通知贵司立即更换曾令班等事宜,该函已由贵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悉。按照合同第9.2款的约定,贵司本应于收到我司更换人员要求的7日内(即最迟11月5日内)作出更换,但时至今日十余天过去,贵司却仍未更换该人员,且也未调整监理团队及向我司提交相关人员的资格材料,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加剧了现场施工协调脱节、工程验收进度严重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己对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此,我司现专函通知贵司如下:1、我司即时撤销贵司曾令班在骏升花园项目的所有监理职务,贵司需于2日内安排曾令班完成交接及离场。2、自本通知送达后,有关骏升花园项目的相关工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联系单、工程备忘、工程签单等,下同),曾令班均无权再接收及签署;对本通知送达前发生的相关工程文件,己由曾令班签署的,我司将在核对实际情况后决定是否认可。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司一律不予认可。如发生倒签等恶意串通行为,我司将依法追究所涉人员及公司的经济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追究其行政责任。3、贵司按合同第三部分第9.1.2款约定应向我司支付的2000/次的违约金,我司按合同第9.1.6款直接在应支付给贵司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4、贵司按合同第三部分第9.1.4款约定应向我司支付的1万元/月违约金,我司按合同第9.1.6款直接在应支付给贵司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5、因骏升花园南北区分别施工令贵司实际监理面积减少导致的“按实扣减结算费用事宜”,按照合同第三部分第6.26.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应扣减的酬金,请贵司加紧初步计算并尽快与我司对数确认。6、有关贵司在《关于贵司2020年10月27日来函的复函》中提及的后续监理合同签订事宜,鉴于原监理合同现仍有效,且当前情况也并未超出原合同所约定的范围,故贵我双方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7、目前贵司监理工作仍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亟需解决(详见附件),为避免扩大损失,同时本着继续友好合作的精神,我司再次提醒贵司重视并解决该些问题,并请贵司依约将现场人员调整为监理工程师1人(兼安全员)、资料员1人及依法依约向我司提交贵司调整前、后的监理人员的资历、证件及社保证明等材料。附:《目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七大严重问题》记载:目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七大严重问题。一、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1、所有监理人员的资质、社保等证明文件目前仍未提交甲方,存在监理人员与粤能公司没有社保关系、并非粤能职员甚至挂靠的风险,违反建设法规要求;2、监理公司安全员、见证员均未驻场工作,违反建设法规要求。二、监理总监及水电监理驻场时间不符合合同及建设法规要求,其中总监仅每周到现场开一次工地例会(甚至有时还缺席),驻场时间远不满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落实贵司在2017年6月10日《监理规划》中的要求和承诺,即相关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监)必须满足驻场时间并须每月向我司提交全部监理人员的在岗打卡考勤记录。三、主体结构施工过程资料均未签署,严重违反施工规程及建设法规要求。四、监理人员拖延施工单位申报文件的各项审批,造成现场工作滞后。五、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来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随意批复,甚至刻意作出错误批复,造成甲方重大损失。六、监理人员曾令班近段时间未经甲方同意经常脱岗,所有监理人员未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且经甲方一再提醒仍拒不执行,违反合同及监理规划承诺要求。七、监理档案资料不全,管理松散、工作职责未到位。
2020年11月13日,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发《的回函》,内容为:于11月12日收到《关于即时撤销贵司曾令班所有监理职务等事宜的通知》,经了解相关情况后,回复如下:1、我司曾令班资质、社保齐全,多年来一直在职粤能公司,且在骏升花园项目报建时已提交相关资料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并已将相关资料移交贵司,不存在挂靠情况。且该员工一直勤勉履职、按公司考勤制度安排上、下班,且由于工程施工需要旁站、材料进场验收等经常晚上加班。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更换条件。2、关于贵司提出主体施工资料未签署的情况,原因在于第三方施工单位未同步报送相关过程资料我司,且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待整改后我司才能签署(需查看相关资料是否闭合、且质量符合相关验收标准)。且该主体施工资料部分存在问题,我司已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已取回修改,但至今未移交我司。不存在我司影响主体验收的情况。3、我司作为参建主体之一,本着长期合作的精神,贵司应尊重我司的独立性。贵司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由而扭曲事实,要求我司签署不实意见和文书。届时,势必影响我司依法开展监理工作,且令我司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最终也会令贵司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0年11月16日,粤能公司向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含广东华固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专业分包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发《工程暂停令》,内容为:由于施工区内存在工人宿舍(工人住宿)、施工机械在宿舍区附近作业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整改要求一直未落实(围墙基础及标语字体等)原因,通知你方于2020年11月16日11时起暂停工地范围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后续工作。要求整改: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请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复工申请,经我部现场复查合格,批准复工申请后方可恢复施工。
2020年11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涉案工程抽查并形成《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监督意见第3点记载:要求建设单位尽快理顺监理关系,尽快协调好监理单位重新驻场进行监理。
2020年12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荣升公司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内容为:骏升花园商业用房工程项目,经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拟变更的监理单位有驻场监理,但未完善相关变更手续,2、已硬化的施工便道余泥未及时清理,局部区域裸土覆盖不严…现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起,全面停止施工,对项目现场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全部排查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完成的相关资料报送我站,并提出恢复施工申请,经我站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
2020年12月31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的通知,内容为:贵我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由我司委托贵司负责骏升花园项目监理工作。但贵司驻场后,贵司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李民耀、刘勇、蔡俊斌非贵司员工,且不具有相应资格条件,违反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贵司监理服务很不到位,近日竟违反合同通用条件第2.1.2款第(15)项的约定,在未经我司同意甚至完全未告知我司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6日签发《工程暂停令》,通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自2020年11月16日11时起暂停施工,致使相关施工单位及我司造成重大损失。同时,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撤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委托人通知整改仍拒不配合落实。鉴于贵司上述的种种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贵司也不断以实际行为表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我司不得不行使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9.5款赋予委托人的单方解除权,现通知贵司如下:我司已决定即时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并保留向贵司主张一切损失的权利;同时,提醒贵司做好本项目资料及相关事宜的交接工作,以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如贵司不予配合,我司将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粤能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收。
2021年1月13日,荣升公司、粤能公司双方在白云区质监站的主持下达成《骏升花园项目监理工作沟通协调会会议纪要》,荣升公司意见:1、粤能公司后续须完成的工作:(1)北区主体结构的验收工作直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止;(2)签署在监期间(2020.11.15前)所有资料;①北区主体结构资料(含遗失资料找回)于5日内完成签署,②经质监站审核通过后5天内组织完成主体结构验收,③已完成的工程各专业施工资料于10天内完成签署,④后续工程施工资料于相关单位提交资料后的10天内完成签署。(3)南区配合办理监理更换手续。2、荣升公司可作出的让步:①可先予支付2020年8、9、10月超期监理费11.7万元;②月剩余监理费9万元按原合同的约定支付。达成共识:1.粤能公司签署在监期问(2020.11.15前)所有资料(祥见荣升公司前述意见中的①②③);2.荣升公司可先于支付2020年8、9、10月的超期监理费;3.双方配合办理南区监理更换手续。荣升公司及粤能公司同意以上述共识为框架,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文件。四、经本次会议沟通,荣升公司及粤能公司如仍存在其他争议事项,由双方另行商议解决。
2021年1月14日,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发《骏升花园项目施工监理费申请函》,申请第42其监理费用(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39000元。
2021年4月20日,粤能公司通过微信向荣升公司发《骏升花园监理补充协议之一》,约定:甲方(委托人)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乙方(被委托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就骏升花园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荣升合字(2017)-008,下称“原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因原合同在2020年6月9日已到期,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解除原合同中甲方就骏升花园项目南区(骏升花园商业用房)范围内对乙方的全部监理委托,该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二、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北区工程的各项验收工作直至办理完毕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在以下限期内签署资料:施工单位提供已完成施工并符合质量要求的完备的工程资料,于收到之日起21天内完成签署:后续工程施工资料于相关单位向乙方提交资料后的10天内完成签署。(2)北区后续工程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为原则,乙方仍履行监理职贵,应随时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等相关问题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停工等;在确保后续工程符合的安全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不常驻现场。但乙方须在主管部门检查时或现场有突发事件须监理人员到场时到工地现场配合工作。三、甲方按进度分期向乙方支付超期监理费和月剩余监理费(2500元×36月=90000元),具体支付进度如下:(1)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为免费服务期。(2)本协议签订7天内,乙方报送3月份(2月17日至3月16)、4月份(3月17至4月16日)监理费申请资料,甲方在下月15日前支付乙方俩个月监理费共计48000元(24000元×2=48000元)。(3)从2021年5月起,乙方在每月25日报送监理费申请资料,甲方在下月15日前支付上月的24000元监理服务费至骏升花园项目(北区)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4)北区竣工验收完成后7天内,甲方支付原合同中剩余月未支付监理费90000元(2500x36月=90000元)。四、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从向乙方支付的超期监理费和月剩余监理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因甲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延付监理费用超过五天的,乙方可采取暂停协议的继续履行等措施。五、本协议书未约定事项,甲、乙双方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本协议书与原合同有任何抵触,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六、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荣升公司未在《骏升花园监理补充协议之一》盖章,粤能公司在《骏升花园监理补充协议之一》上盖章。
2021年5月21日,双方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骏升花园项目监理事宜会议纪要。为推进项目北区后续监理工作,尽快完成北区的联合验收工作,双方对监理工作进行沟通并分别提出了意见,纪要如下:一、粤能的主要意见:1、配合北区验收直至办完竣工备案手续,并且可以考虑在不提供驻场服务的前提下(但在项目需要监理在现场时会到场服务),按原合同的约定支付超期服务费;2、同意北区竣工验收完成后7天内甲方支付原合同中剩余月未支付监理费9万元;3、不同意对南区监理费作出相应扣减;4、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不存在违约行为。二、荣升不同意粤能的上述意见,荣升的主要意见:1、原合同现仍有效且在履行中;2、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该依约履行,如有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3、关于费用问题,我方认为仍然应按原合同执行;4、月剩余监理费9万元,按约在南北区监理工作结束后办理结算;5、南北区的监理服务费按南北区面积比例结算。
2021年5月28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关于催请明确履约意见的函》,内容为:鉴于贵司对履行骏升花园项目监理工作提出加价等原合同以外的要求,导致对项目推进尤其是北区联合验收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司现紧急催告贵司如下:2020年6月12日,贵司向我司提交《监理服务延期报告》,提出增加监理费用及签订补充协议的要求。尽管原监理合同一直是有效的,应无条件履行,但我司出于顺利合作的考虑,仍于2020年7月9日与贵司开会沟通。会后,我司按双方的口头共识草拟了补充协议稿并于9月27日发给贵司。岂料,10月15日,我司收到贵司发回的该补充协议修改稿,完全推翻了该次会议的共识,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协商。其后,贵司于2020年11月17日突然置正常项目施工于不顾,擅自撤场,导致项目因没有监理驻场而被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停工。为解决问题,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面协调,贵我双方于2021年1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领导的主持下,召开沟通协调会并签署了《会议纪要》,贵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北区监理服务。但直至目前,贵司却仍未按承诺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导致相关施工进度及验收准备工作陷于困境,给相关单位及我司造成重大妨碍。在此情况下,贵司仍于2021年4月25日向我司发出《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之一》,再提增加监理费用一事。为排除妨碍,减少损失,我司于2021年5月20日再次与贵司会议协商,在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中,贵司重新调整了加价要求。但在5月24日,我司刘副总与贵司现场监理曾令班沟通时得知,贵司又推翻了该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再向上加价。对于贵司的反复变化,难以协商,我司表示不同意贵司在工程进度紧迫的情况下,以提价作要挟,我司也耗不起此时间。故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的3个日历天内向我司书面确认贵司的具体意见,贵司是否承诺自觉履行贵我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贵司逾期未予答复,视为贵司不同意继续履行上述监理合同。
2021年6月2日,粤能公司向荣升公司发《的回复函》,内容为:我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贵司《关于催请明确履约意见的函》的通知,关于贵司提出的意见,我司不予认可,回复如下:1.我司一直按原签订合同履的,项目监理工程师也是不定期到项目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存在质量整改工作,于2月28日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0094#),但贵司拒收我司发出的整改通知单,现场整改进度缓慢,部分质量问题至今未整改;且现场施工进度缓慢,部分专业工程仍未符合相关要求。以上原因是影响北区工程顺利推进的主要原因。2.我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面协调下,双方签署了《会议纪要》,我司也按约定时间完成北区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资料及其它专业工程资料的审核及签署工作。我司完成相关工作后,但由于贵司的原因,迟迟未与我司协商后续事宜,一直未能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且从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5月(共七个月监理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司监理费,严重违约,导致我司无法正常开展监理工作。3、鉴于此情况,我司积极与贵司沟通,经达成初步意见后,我司根据原合同9.3.6条款监理工程师按12000元/月计取,向贵司发出《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之一》,补充协议约定每月给予我司24000元/月的延期监理服务费,该项目的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一直且继续得为项目服务,即按照原合同12000元/月/人计取,不存在调整加价要求,但贵司迟迟未给答复,直到5月20日才通知我司开会协商,我司仍然按24000元/月的延期监理服务费,从没有再向上加价,由于贵司对监理服务费又提出异议,所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我司自觉履行贵我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但贵司应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我方监理费(2020年11月、2021年5月),并尽快签置后续相关协议,以便于项目顺利进行。
2021年6月23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北区委托的通知,内容为:贵我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由我司委托贵司负责骏升花园项目监理工作。2021年1月4日,我司己解除了对贵司的项目南区监理委托。近期,贵司一直单方强行要求将超期监理费的收取标准提高,以及要求变更约定提前结算,并以停止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恢复现场监理服务)、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拖延签署材料等)为要挟,贵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令我司遭受重大损失。鉴于贵司不断以实际行为表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我司现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贵司如下:1、我司决定即时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对贵司的北区监理委托,请贵司于7日内做好本项目资料和相关事宜的交接工作,以及配合办理监理备案的解除手续,以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2、有关监理费用结算事宜,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办理。贵司须于收到本通知后即向我司按约提出支付服务费申请。3、我司保留向贵司主张赔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2021年7月5日,荣升公司向粤能公司发《关于的复函》,贵司发来的《骏升花园项目施工监理费申请函》我司已于2021年7月2日收悉,鉴于贵司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全员撤场,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监理费收取标准和实际履约情况计算,贵司可申请支付的监理费尾款(含税)为57667元,请贵司按照合同第三部分第9.3.12款的约定,尽快开具上述监理费尾款同等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给我司,以便我司及早安排支付事宜。
2021年7月8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由粤能公司变更为广州市华建兴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施工单位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粤能公司撤场及未驻场情况的说明》,内容为:1、2020年11月16日,我公司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粤能公司向我司发送编号为GD-B1-212001的《工程暂停令》,通知我方“于2020年11月16日11时起暂停工地范围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整改要求为“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但未列出任何具体整改要求;2、2020年11月16日当天,粤能公司驻场的所有监理人员都撤出了骏升花园项目工地,并且此后粤能公司都没有再派任何监理人员驻场工地。
另查明,荣升公司以每月39000元的标准支付监理费至2020年11月9日。粤能公司员工刘永刚、曾令班、周松于2017年1月至2020年12日在粤能公司参保,蔡俊斌于2020年12月在粤能公司参保,刘勇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在粤能公司参保,李耀民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在粤能公司参保,刘永刚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曾令班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周松具有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李耀民于2017年12月参加广州市见证员培训,学期期满成绩合格。
庭审中,荣升公司称监理合同在超过36个月后仍有效,且合同对超过36个月的监理费作了明确约定,粤能单方提出增加费用没有合同效力,粤能公司监理于2020年11月16日撤场后再未返场,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6月24日仅恢复部分签署,未提供驻场服务,监理费减半按10000元/月计付,共计57667元;粤能公司员工曾令班在荣升公司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做好考勤下仍不予改正,荣升公司有权要求更换不能胜任人员,粤能公司拒绝更换曾令班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认为粤能公司2020年8月10日至11月9日3个约定监理费申请函的附件考勤表为伪造的。粤能公司确认2020年1月疫情期间未提供驻场服务,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2份至2020年11月30日的监理月报,提供发文登记本记载2021年3月21日的签收单位金辉的监理工作联系单以及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8日的《主体结构分布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证实有继续进行监理服务。荣升公司对《监理月报》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为,认为部分存在篡改。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开工通知书、监理服务延期报告、关于2020年10月19日来函关于尽快达成延期监理服务协议的函的复函及快递单、物流信息查询单、妥投单、关于即时撤销贵司曾令班所有监理职务等事宜的通知、工程暂停令、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停工整改通知书、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通知、骏升花园项目监理工作沟通协调会会议纪要、骏升花园监理补充协议之一、会议纪要、关于催请贵司明确履约意见的函、关于履约意见的函的回复函、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北区委托解除通知、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粤能公司监理人员确认其遗失案涉项目主体资料的文件、骏升花园项目例会会议纪要、付款凭证、骏升花园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工程备忘、登记表、微信截图、关于催请贵司立即恢复骏升花园后续监理工作的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习开学时间的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产生的纠纷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监理期限约定:实际自监理人进场开展监理工作之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的监理人进场日期为准)起,实际项目竣工日期(取得质监站竣工验收意见)止,合同工期暂定累计3年(36个月),以实际时间为准。合同暂定工期期满后,双方对超期监理费标准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从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停工整改通知书》以及粤能公司的举证情况看,2020年11月24日后粤能公司未再提供驻场服务,荣升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粤能公司发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荣升合字(2017)-008】,粤能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收,故双方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于2021年1月5日解除,后续双方再行多次协商属于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故荣升公司主张确认荣升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监理委托(北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监理费。荣升公司主张退还监理费695402元,根据荣升公司提供荣升公司、粤能公司双方各应退付金额计算表,实际主张退还监理费应为695401元,包含非超期服务期间应退监理费689068元(实际未提供南区监理服务38.5个月)以及超期服务期间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监理费6333元(已付13000元,按20000元/月计算6667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监理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荣升公司、粤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9.3.1款约定:监理费为2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按59860.9平方米,监理费暂定总额1646174.75元,可见监理费的计算考虑了监理服务的工程量,同时9.3.6款约定超过36个月之外的监理服务时间按照监理工程师12000元/月/人,资料员8000元/月/人计算超期监理费,监理费的计算也应考虑监理服务时间。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三各阶段监理配置要求看,各阶段人员数量属于基本配备,粤能公司按照合同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而涉案工程南北地块未能同时施工,其原因并不在于粤能公司,且荣升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其与粤能公司协商,通过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数量的配备或者降低监理费标准等措施避免损失,故在过程中产生了人力成本的浪费,应由荣升公司承担,荣升公司仅依照建筑面积主张计算合同监理费,要求粤能公司退回非超期服务期间未提供南区服务部分的监理费689068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监理服务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9.3.6款约定超过36个月之外的监理服务时间按照监理工程师12000元/月/人,资料员8000元/月/人计算超期监理费,虽后续双方就超期服务费标准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荣升公司认为该期间属于超期服务期间,主张依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9.3.6款约定20000元/月标准支付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监理服务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粤能公司应退还荣升公司该期间监理费6333元。其他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荣升公司基于粤能公司6项具体违约行为主张粤能公司支付违约金347000元。针对荣升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11日两次发函给粤能公司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粤能公司未在7日内更换,根据2020年10月27日函内容记载,因现场监理人员怠于沟通及处理现场工作,且未按要求遵守上、下班打卡制度,还经常脱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不配合委托人工作,应予以更换,但合同未约定打卡制度,荣升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2020年11月24日前存在未履行驻场义务,故对于其主张粤能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2020年11月16日粤能公司签发《工程暂停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第2.1.2款第(15)项约定: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第三部分第9.1.5款约定:监理人越权或未经委托人授权作出的行为、书面文件,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粤能公司在2020年11月16日发暂停令,未经荣升公司同意,构成违约,故荣升公司主张粤能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针对2020年8月28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22日四次超越合同授权范围签署不实监理意见,荣升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该《工程联系单》中意见为不实意见,故荣升公司主张该行为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缺席项目周例会共计31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9.1.1款约定:委托人通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出席活动而未出席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该条款适用前提是经委托人通知后,且应该出席的活动,从列举的会议类型看一般属于涉及安全等重大会议,荣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通知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出席,且在此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故对于荣升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粤能公司擅自撤场期间(自2020年11月16日至合同解除日2021年6月24日)未召开工地周例会60次,荣升公司认为未驻场服务,但恢复部分签署,同意支付10000元/月监理费,粤能公司对此无异议,相应的监理费因无驻场已作相应扣减,而周例会必要性基于驻场,故荣升公司再以该期间未召开周例会主张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粤能公司遗失两卷北区主体施工资料,荣升公司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9.1.2款约定监理人驻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出现不配合委托人的工作的情况,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工作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但丢失资料不属于不配合委托人工作,且荣升公司未说明因该资料丢失无法补救造成了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粤能公司主张每月暂扣的监理费2500元,合计90000元。荣升公司认为为保证金,主张粤能公司构成违约,不应支付,但合同第三部分第9.3.3款约定,月剩余监理费在“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办理结算后支付”,未约定为保证金,现监理工作已结束,荣升公司应该支付剩余监理费90000元,粤能公司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无故扣除的2020年2月疫情期间的监理费19500元,粤能公司确认未提供驻场服务,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一审法院酌定2020年2月监理费减免一半,故粤能公司主张荣升公司支付另一半监理费195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监理尾款57667元,荣升公司对此无异议,且已两次通知粤能公司领取,故对于粤能公司主张荣升公司支付监理尾款57667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西侧蟹山工程(北区)监理服务的约定于2021年1月5日解除;二、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监理费6333元;三、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四、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90000元;五、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尾款57667元;六、驳回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1.62元,由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81.82元,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8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迳付;反诉费1821元,由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2元,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09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迳付。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合同何时解除。二、粤能公司应退还荣升公司监理费用的数额。三、粤能公司应支付荣升公司的违约金数额。四、荣升公司是否应退还月剩余监理费9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事合同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如属于法定解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荣升公司与粤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日期应以合同在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变更之日为准,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以该日为准。故荣升公司上诉主张合同解除日期应以合同在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变更之日为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9.3.1条约定,监理费计算既参考建筑面积,也参考现场监理累计服务时间及监理人数、监理人员资质等。粤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系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荣升公司在明知南北地块不能同时施工的情况下,其未与粤能公司协商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或者降低监理费标准等,其亦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监理费,故荣升公司仅依照建筑面积主张计算监理费要求粤能公司退回非超期服务期间未提供南区服务部分的监理费689068元,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监理费6333元的利息问题,因双方对超期服务费标准多次协商未果,对是否应退还及应退还的数额也不确定,故一审法院仅支持退还该监理费6333元也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已经就荣升公司提出粤能公司具体违约行为作出充分具体的评析,该评析认定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现荣升公司没有新的事实依据仍主张粤能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合同第三部分第9.3.3条约定,月剩余监理费在“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办理结算后支付”。现监理工作已经结束,荣升公司支付该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一审法院认定荣升公司应支付该月剩余监理费90000元给粤能公司,并无不当。荣升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该认定有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原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荣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西侧蟹山工程(北区)监理服务的约定于2021年1月5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监理费6333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90000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尾款57667元;
六、驳回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1.62元,由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81.82元,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8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迳付;反诉费1821元,由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2元,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09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5.62元,由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茹艳飞
审 判 员 林旭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戴巧利
书 记 员 林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