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516号
申请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号自编B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嫦娥。
申请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71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新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71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