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0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625元(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4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