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空军勤务学院供应保障处在职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徐州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0号君盛广场1幢1单元809号。
法定代表人:王乙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徐州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恒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