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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558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