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558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