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1民初612号
原告:兰溪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