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23民初5235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3392.92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两倍即年利率7.7%计算违约金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8日计违约金61617.2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3392.92元,并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违约金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告某公司中标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天台县某村美丽乡村景观工程”,双方于次月即2018年12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14.2约定,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完成付款……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工程于2019年2月5日竣工后,于2020年8月3日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造价1003975元。后被告村支付共计600000元整(其中2021年1月28日支付500000元暂作为违约金起算起点)。此外,报告书中“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表”中166序号补对应的方亭、***系村自行另行施工,应予扣除190582元(其中方亭造价130000、***造价60582元)。故被告村尚欠原告工程款213392.92元(1003975-600000-130000-60582),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某村村委会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某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现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13392.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欠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213392.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由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