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1877号
原告:莎车县恒泰塑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清润泽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41号9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莎车县恒泰塑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清润泽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