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莎车县恒泰塑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李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龙,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清润泽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41号9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党清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01月22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清润泽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2435.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灵燕
二 0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李经寰
书 记 员 辛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