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2972号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65元,减半收取计429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5356元,合计113338.5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