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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1692号 原告:***,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