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1692号
原告:***,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