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52584号
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航津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D3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8弄6号3楼3-1、3-5、3-6单元、5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184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1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依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依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清理油污费用共计人民币754,116.27元(以下币种同);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6日晚19时15分,原告负责养护的迎宾立交雨水泵站(以下称泵站)集水井水位超高报警,即开泵往中横港河道正常开泵,排水半小时。第二天,中横港河道养护单位来泵站告知河道有油污。此时,原告管理员工发现泵站集水井已被油污污染,即向原告项目部汇报。此后原告项目部组织人员对泵站区域进行翻窨井盖进行排摸,虽然发现窨井内有油污,但未找到油污源头。经向浦东新区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后,同年10月30日浦东新区对此专门成立了联合调查工作组,原告根据上级要求增派人力重新排摸,总计排摸窨井188座,雨水进水口95个,但还是没有找到污染源。此后,原告为查明真相组织人力,根据油污轨迹,检查了不属管辖的G1503高速道路排水设施,检查雨水井66座,进水口71座,当检查到G1503高速迎宾1#收费口时,发现道路边进水口遗留严重油迹,打开窨井盖发现井中有浓度很高的油品,经询问得知9月初此处有食品油运输卡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食品油严重泄漏,流入雨水进水口,至此油污源终于查明。经向交警部门等单位查询证实,2019年9月6日11时,在上海绕城高速(即G1503高速)外侧36.5公里处发生了由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EXXXXX重型普通货车变道与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XXXXX、沪GXXXX集装箱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集装箱半挂货车车箱破裂,车厢内装载运输的食用葵花油外漏,导致15.55吨的食用油泄漏。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负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经高速养护部门采取了用防撞桶、水桶盛接漏油,并在漏点下方敷设黄沙,清扫冲洗等措施,但还是有大量漏油流入雨水管道后至集水井,最终通过泵站排水,污染了河道。查明真相后,原告对被漏油污染的雨水窨井、雨水管道、集水井等进行排污清理,花费排污清洁费用合计754,114.79元。原告认为上述排污清洁经济损失是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为清除油污、防止水污染的费用应由被告***、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系污染油品的运输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保险单位也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经与各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系挂靠关系,现对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事发经过无异议,但对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认为在驾驶过程中被告***虽存在变道的事实,但是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未确保安全距离的问题,事故发生后被告***仅为方便处理事故而认可承担全责,故实际双方对于事故发生均有过错责任,同意依责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并非是单纯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即使本案被告***确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在装载运输食用油时违反相关食用油散装运输规范规定,未使用专门的油罐车及容器进行食用油运输,故其运输方法存在问题也是食用油泄漏的主要原因,且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在该交通事故中仅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碰撞出很小的破裂口,而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事发后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制止食用油泄漏,放任食用油大量泄漏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因此,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对该食用油泄漏事故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故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对原告的排污清洁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即时有交警及路面养护部门到场进行处理,各方应该发现大量食用油泄漏到了排污管道,并意识到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险情,而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路养护部门未及时通报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导致原告等相关职能部门后续进行大规模排摸、检验及排污清洁,故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敷衍塞责是导致本案后续危害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故仅同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费用。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车辆已向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有不计免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本被告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理赔,因原告并非交通事故相对方,油污清理费用也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而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也未投保相应的保险,故相应损害后果不应在保险范围内理赔。同时本案的损害后果是多因并果,故不应当由本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被告的车辆已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须由本被告承担的赔偿费用要求由保险公司赔付,并以保险公司赔付意见为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沪BXXXXX的车辆已向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车牌号为沪BXXXXX的车辆在该交通事故中系无责车,原告的排污清洁损失应由事故全责方承担,且油污清理费用也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而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本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并非本被告造成的,本被告并非本案侵权责任主体。本被告作为公路经营方已经与具有养护资质的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公路养护合同,委托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路进行养护,事发时事发路段是由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养护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处置行为不是本被告实施的,而是由养护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与本被告无关。且事发后已经向交警指挥中心进行了报告,交警也到场进行了处理,而本被告没有任何通知原告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但追加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2019年9月9日本被告发现中横港河道油污后进行了排摸也进行了清洁处理,发现油污是从泵站泄漏出来的,后与泵站联系未果后及时上报了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本被告对于河面现有油污进行了处理防止油污扩散,为此本被告还花费162,000元的清洁排污费用,对此被告保留诉权,故本被告不存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油污的情况,且本被告自2018年起已将涉案河道的养护工作发包给了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养护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如若法院认为本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河道油污处置不当的情况也应当追加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经过、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与本被告无关。涉案事故发生后本被告作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路的养护单位,积极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置并进行安全维护,且对路段残留的油污进行黄沙吸附等处置,并同时将该情况上报告知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的路网交通监控平台等职能部门,而事发当天是暴雨天气,加剧了食用油的泄漏。本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不存在处置不当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6日11时,被告***驾驶属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EXXXXX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上海绕城高速外侧36.5公里处因变道与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XXXXX、沪GXXXX挂集装箱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集装箱半挂货车车箱破裂,车厢内装载运输的食用葵花油外漏,最后导致约15.55吨的食用油泄漏。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负全部责任,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无责。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经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等高速公路养护部门采取了用防撞桶、水桶盛接漏油,并在漏油点下方敷设黄沙,清扫冲洗等措施,但仍有大量漏油流入雨水管道后至集水井,最终通过泵站排水,污染河道。2019年9月16日晚19时15分,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养护的迎宾立交雨水泵站集水井水位超高报警,即开泵往中横港河道正常开泵,排水半小时。第二天,中横港河道养护单位来泵站告知河道有油污。此时,原告管理员工发现泵站集水井已被油污污染,之后原告项目部组织人员对泵站区域进行翻窨井盖进行排摸,虽然发现窨井内有油污,但未找到油污源头。经向浦东新区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后,同年10月30日浦东新区对此专门成立了联合调查工作组,原告根据上级要求增派人力重新排摸,总计排摸窨井188座,雨水进水口95个,但仍未找到污染源。此后,原告根据油污轨迹,检查了不属管辖的G1503高速道路排水设施,检查雨水井66座,进水口71座,当检查到G1503高速迎宾1#收费口时,发现道路边进水口遗留严重油迹,打开窨井盖后发现井中有浓度很高的油品,经询问才得知9月初此处有食品油运输卡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食品油严重泄漏,流入雨水进水口,至此油污源终于查明。查明真相后,原告对被漏油污染的雨水窨井、雨水管道、集水井等进行排污清理,花费排污清洁费用合计754,114.79元。原告认为上述排污清洁经济损失是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为清除油污、防止水污染的费用损失应由由被告***、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范围赔偿。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系污染油品的运输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保险单位也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双方未能对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故现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与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沪EXXXXX车辆已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有不计免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沪BXXXXX的车辆已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再查明,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本市浦东新区市政、给排水、水利设施工程及养护维修等。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交通事故事发路段的经营管理方,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曾签订《G1501上海绕城(东段)高速公路养护运行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对包括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路在内的G1501上海绕城(东段)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运行工程及其他有关事项。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为涉案河道的养护管理单位,其曾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镇管河道维修养护合同协议书,委托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对包括受污染的中横港河道在内的浦东新区XX镇管河道进行常规养护及河道轮疏工作。
审理中,本院依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委托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9月16日交通事故造成的迎宾雨水泵站集水井及进泵站雨水管道油污清污费用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为:经审计迎宾雨水泵站集水井及进泵站雨水管道油污清污费用,排摸人工费51,014.09元,排摸时车辆和封道费35,683.02元,油污化验及CCTV管道检测时费用118,210.40元,管道油污清理费370,755.22元,泵站构筑物油污清污费178,453.54元,合计754,116.27元。经质证,原告对此审计结论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审计结论均持有异议,认为审计的送检材料应当由被告确认后才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过程并未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未提供检验材料进行质证。审计报告中的项目并未引据相关的国家定额标准,如果没有引用相关的定额标准,那么在养护过程中原告应当进行招投标,现原告并未对排污清洁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原告主张清理的费用大于其实际应当产生的清理费用,故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油污事件公安督办专报、油污照片、资质证书、检测报告1750号、检测报告1789号、雨水管道检测报告(清理油污前)、雨水管道检测报告(清理油污后)、检测合同、雨水泵站综合养护合同、情况说明、清理油污费用结算汇总、清理油污排摸人工费用、清理油污排摸车辆和封道费、清理油污检测费用、排水管道清理油污费、排水泵站清理油污费、油污轨迹分布图,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G1501上海环城(东段)高速公路养护运行服务项目(2019-2021年度)合同协议书》、“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快讯?沪高速公路命名编号调整:G15101将更名为G1503》,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协议书、情况说明,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工作指令单、现场处置照片、交通事故上报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无责,故被告***应当依法对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100%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与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故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难以采信。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集装箱半挂货车车箱破裂致使车厢内装载运输的食用葵花油严重泄漏,导致约15.55吨的食用油泄漏后流入雨水进水口,造成原告管理的雨水管道、泵站集水井及中横港河道等设施环境被油污污染。原告管理员工发现泵站集水井等已被油污污染时并不知晓污染来源,故经向浦东新区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后,原告为查明真相组织人力排摸污染源,根据油污轨迹反复排查,当检查到G1503高速迎宾1#收费口时,发现道路边进水口遗留严重油迹,经询问知晓上述交通事故致使食品油严重泄漏,流入雨水进水口而造成雨水管道、泵站集水井及中横港河道等设施环境污染,至此油污源予以查明。查明真相后,原告对被漏油污染的雨水窨井、雨水管道、集水井等进行排污清理,花费排污清洁费用合计754,114.79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油污事件公安督办专报、油污照片、资质证书、检测报告1750号、检测报告1789号、雨水管道检测报告(清理油污前)、雨水管道检测报告(清理油污后)、检测合同、雨水泵站综合养护合同、情况说明、清理油污费用结算汇总、清理油污排摸人工费用、清理油污排摸车辆和封道费、清理油污检测费用、排水管道清理油污费、排水泵站清理油污费、油污轨迹分布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中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与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集装箱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后导致该车辆车箱破裂,致使车厢内装载运输的食用葵花油严重泄漏,导致大量食用油泄漏后流入雨水进水口,造成原告管理的雨水管道、泵站集水井及中横港河道等设施环境被油污污染,故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在装载运输食用油过程中,违反相关食用油散装运输规范规定,未使用专门的油罐车及容器进行食用油运输,其运输方法不当也是造成交通事故食用油泄漏的主要原因,故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并非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系间接损失,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法预见该损失,故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用防撞桶、水桶盛接漏油,并在漏油点下方敷设黄沙,清扫冲洗等措施,但其明知尚有大量漏油流入雨水管道后存在污染排水管道、河道等公共设施及环境的可能,却未积极及时通知周边环境管理部门或向浦东新区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其仅将该交通事故按流程向相关交通指挥部门予以通报,却对该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周边环境油污污染的情况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间接扩大了该油污泄漏所造成的损失,故其对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虽为事发路段公路经营方,但其已与具有养护资质的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公路养护合同,委托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路进行养护,故事发时事发路段是由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养护工作,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予以处置,其对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油污污染无过错责任,故对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被告虽为中横港河道等相关河道管理部门,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对于河面现有油污已及时进行了处理防止油污扩散,不存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油污的情况,其对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油污污染无过错责任,故对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主张的排污清洁费754,116.27元由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1750号、检测报告1789号、雨水管道检测报告(清理油污前)、雨水管道检测报告(清理油污后)、检测合同、雨水泵站综合养护合同、情况说明、清理油污费用结算汇总、清理油污排摸人工费用、清理油污排摸车辆和封道费、清理油污检测费用、排水管道清理油污费、排水泵站清理油污费单据等证据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雨水泵站集水井及进泵站雨水管道油污清污费用的审计结论所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综合各被告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油污污染所负有的过错责任,酌情确定被告***、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排污清洁损失分别承担的60%、30%、1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连带共同赔偿。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连带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油污清理费用452,47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油污清理费用226,23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三、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油污清理费用75,411.2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1元,由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05元、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402元、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4元。审计费48,760元,由被告***、上海龙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256元、被告上海喜创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14,628元、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