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江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泉新都汇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江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泉新都汇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25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及债券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股票、无债券。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董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笃毅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