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7376号
原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B楼14层1409-14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41866Q。
法定代表人:黄俊才,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祎,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盘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D-06-0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63098376K。
法定代表人:梁雄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盘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30元,由原告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灿
人民陪审员 党 彪
人民陪审员 黄柳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