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荆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3民初849号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19号。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