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3民初849号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19号。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