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荆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286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24号(注册地),现抚州市名人国际B座一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9714095G。
法定代表人:田津,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志敏,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为由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