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圆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希望小镇1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晨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金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江苏金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2元,由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江苏金圆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