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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624民初62号 原告:莆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社村顶峰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7324233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莆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告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山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西山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西山村委会偿还新城公司工程款251239.31元,并承担欠款利息(以25123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庭审中,新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西山村委会偿还新城公司工程款221239.31元,并承担欠款利息(以22123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西山村委会有西山村村后环村路水泥路硬化建设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该项目由新城公司中标。新城公司与西山村委会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为1401239.31元。合同签订后,新城公司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该项目于2019年1月11日经西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后投入使用。该项目总工程款为1401239.31元,西山村委会在新城公司施工过程中已按工程进度支付1150000元,西山村委会于2021年4月28日结欠新城公司工程款251239.31元,并出具欠款凭证交新城公司收执,后经新城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新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西山村委会辩称,对尚欠新城公司工程款221239.31元无异议,但不同意新城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城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西山村委会的西山村村后环村路硬化工程由新城公司中标,西山村委会与新城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2.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证明西山村完成工程经核定价值为1401239.31元及该工程于2019年1月11日验收的事实;3.收款票据,证明西山村委会于2021年4月28日确认结欠新城公司工程款251239.31元的事实;4.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该工程于2018年5月2日开工,于2018年8月14日验收合格,新城公司满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合同已全面履行并通过验收,现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西山村委会对新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西山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7日,西山村委会与新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新城公司承包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后环村路硬化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工期总天数80个日历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363762.87元;工程进度支付(1)完成基础工程总量时,支付工程款总额至30%,(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完整归档后15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总额至97%,置留工程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壹年,未发现质量技术问题无息返。该工程于2018年5月28日开工,于2018年8月14日完工并申请竣工验收,于2018年9月20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实际总施工天数为78日历天,合同工期为80日历天。2018年9月20日,新城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移交证书,该证书载明“由新城公司施工的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后环村路硬化工程,已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建设方要求完成,经验收合格,即日起将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后环村路硬化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使用),并进入保修期。”,并由监理单位即***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即西山村委会盖章确认。2019年1月11日,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后环村路硬化工程经西山村委会委托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该工程核定价值为1401239.31元。2021年4月28日,西山村委会向新城公司出具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确认西山村村后环村路硬化工程结欠工程款251239.31元。庭审中,新城公司自认本案诉至法院后,西山村委会有还款3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221239.31元。新城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新城公司与西山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9月20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西山村委会对尚欠新城公司工程款221239.31元的事实无异议,现西山村委会未按期足额支付新城公司工程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新城公司起诉请求西山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221239.3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城公司的利息请求,属合理请求,新城公司主张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法确认西山村委会应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新城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部分的,依法不予支持。西山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莆田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239.31元并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计2309元,由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珊 附注: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