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荥执字第53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9********,原住荥阳市王村镇薛村(唐村**号),现住郑州市上街区亚星盛世广场**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1********,住址同***。系***之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18幢2单元401号(房权证号:郑州市上街区字第0311**号)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