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荥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83873,住荥阳市王村镇草庙村110号。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53905,住址同***。系***之妻。
关于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4)荥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栋的房屋(产权证号码00507293,面积108.94㎡)无偿赠与***和***的行为。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了(2014)荥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栋的房屋(原产权证号码00507293,现产权证号码711123124、711123125,面积108.94㎡)赠与***和***的行为。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赠与其子女***和***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栋(权证号码为711123124、711123125)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