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9001民初3390号
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
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