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某某、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4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合同的标的物并非货币,而是混凝土拌和站,不适用“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违背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南省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