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2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182民初3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