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9418号 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14731043D,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