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9418号
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14731043D,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三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