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启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福建启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6行审2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新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612XY。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启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国货东路298号福祥花园1层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095783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巴环罚字〔2018〕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