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54号首层-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力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的仲裁请求:1、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23064元;2、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200元;3、被告通力达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25900元;4、被告通力达公司向原告***赔偿原告***进行仲裁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5、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3700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穗劳人仲案字[2018]6299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用差额共计23064元。2、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补助29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通力达公司承担。 五、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入职,其与被告通力达公司签订有2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原告***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9月10日。 2018年9月12日,被告通力达公司以无法安排原告***工作岗位为由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起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后,被告通力达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902元,扣除了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619.07元,原告***实收19282.93元。 六、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资情况:保安。被告通力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有工资条且需原告***签名确认。 七、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每月工作日加班32小时,每月周末加班4天共32小时,从2015年12月计算至2018年7月,共31个月,而其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每小时加班工资为15.5元,但被告通力达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费差额,故在上述期间内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为23064元,周末加班工资30752元,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了加班费30752元,尚欠23064元,对此提交了证据工资条。经质证,被告通力达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通力达公司主张其已经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加班工资,称以2692元为应发工资向原告***支付了加班费,对此提交了证据加班表(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1月、2018年1月)。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六日加班工资应该算2倍,平时加班应该算1.5倍。被告通力达公司称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2100元,其系以104元/日的标准支付原告***的加班费,原告***只在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1月、2018年1月加班,故只能提供上述时间的加班统计表。证据加班表载明,原告***在加班表上签字确认其在2016年11月工作日累计加班3天,在2016年12月工作日累计加班7.5天、周末加班0.5天,2017年11月工作日累计加班3.5天、周末累计加班1天,在2018年1月工作日累计加班2天、周末累计加班1.5天,被告通力达公司分别在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312元、832元、953元、364元,共2461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当事人应及时行使其权利。现原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的加班费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 根据被告通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加班表载明,原告***在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1月、2018年1月四个月份工作日累计加班16天(3天+7.5天+3.5天+2天),周末累计加班3天(0.5天+1天+1.5天)。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无论根据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1895元还是被告通力达公司确认的计算基础2100元,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均高于被告通力达公司所主张的104元/天,故被告通力达公司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现被告通力达公司确认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100元,高于其双方合同约定的1895元,且其已经支付2461元,故其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35.55元(2100元÷21.75×16天×150%+2100元÷21.75×3天×200%-2461元)。 八、医疗补助:原告***主张被告通力达公司排班休息时间太少,导致其生病,曾向上级反映,但被告不予理会,对此提交证据排班表。经质证,被告通力达公司不予确认,被告通力达公司认为其并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故原告***要求被告通力达公司支付医疗补助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35.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