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特128号
申请人: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红,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7〕479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请求事项: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7〕4793号仲裁裁决。
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而北区服务中心和开发区服务中心都是申请人的服务点,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人事通知书》和《催上班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未按通知去北区服务中心上班,申请人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符合享受带薪年假条件,申请人同意支付其带薪年假工资65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7〕47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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